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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成都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2018-9-14 15:55:46 次浏览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在成都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办理此项业务,金立方财税办理电话028-85370538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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