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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办理指南

2018-9-13 15:48:19 次浏览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所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成都金立方财税办理电话028-85370538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发给《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名册或股票复印件

4、质权合同

5、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注: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第3项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第4项需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第6项需提交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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