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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点击查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纳税额、开具发票有什么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
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所谓有效凭证指的是: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点击查看》增值税发票开具及认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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